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2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聲字第333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17 日

法官許勻睿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聲字第333號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昶良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相對人
廣築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國榮
相對人
乙○○

      丁○○

上列當事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訴訟救助,惟此項請求救助之事由,依同法第109 條第2 項、第284 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未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之主張為真實,且就其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並未具體說明非顯無勝訴之望,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許勻睿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楨珍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聲字第33…」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