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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聲字第334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17 日

法官謝文嵐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聲字第334號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昶良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相對人
廣築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乙○○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者,依民事 訴訟法第107 條,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訴訟救助,惟此項請求救助之事由,依同法第109 條第2 項、第284 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未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之主張為真實,及非顯無勝訴之望,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7  日

法 官 謝文嵐

        書記官 楊銘仁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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