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9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聲字第353號

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15 日

法官鄭子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聲字第353號

聲請人
新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訴訟費用計算書暨繕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者,應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他造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於提起本件確定訴訟費用額聲請時,固業經提出訴訟費用計算書,惟經本院依職權通知聲請人釋明該費用計算書所列事項後,聲請人則陳稱尚有業已支出訴訟費用漏未列入計算書,此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稽。是依前揭規定,酌定期間命聲請人於文到後5 日內補正訴訟費用計算書及釋明費用額證書到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子文

           書記官 林國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6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聲字第35…」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