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補字第10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關係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98 年 07 月 0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補字第1042號原 告 康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銀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4,500,000 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5,550元,原告起訴未據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8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許勻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8 日書記官 王楨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