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補字第131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補字第1310號
- 原告
- 東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
- 樓之3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辰霖醫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95,797 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4,3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