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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補字第1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19 日
  • 法官
    鄭子文
  • 法定代理人
    乙○○

  • 原告
    上順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法人7號4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補字第151號原   告 上順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7號4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等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340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9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子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9  日書記官 林國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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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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