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補字第15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98 年 09 月 23 日
- 當事人林清城即豪廣企業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補字第1514號原 告 林清城即豪廣企業社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凱雯即鴻運工程行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156,938元,應繳裁判費136,608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36,108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3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文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3 日書記官 楊銘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