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補字第15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98 年 10 月 07 日
- 法官郭宜芳
- 當事人甲○○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補字第1596號原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大德水產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0,000 元,應繳裁判費4,52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4,02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7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郭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7 日書記官 王聖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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