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補字第16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98 年 10 月 21 日
- 當事人遠揚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徐旭松、泛亞工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戴維於、日商岩田地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館山享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補字第1684號聲 請 人 遠揚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旭松 聲 請 人 泛亞工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維於 聲 請 人 日商岩田地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館山享 上列聲請人等與被聲請人高雄捷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聲請調解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調解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7,700,219 元,應徵第1 審調解費5,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1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文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1 日書記官 楊銘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