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補字第17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98 年 10 月 28 日
- 當事人東亞運輸倉儲股份有限公司、歐陳錦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補字第1746號原 告 東亞運輸倉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陳錦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忠毅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58,98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原告起訴未據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8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文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8 日書記官 楊銘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