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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補字第17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扣押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29 日
  • 法官
    鄭瑋

  • 原告
    甲○○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補字第1748號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聯吉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70,000 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2,8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9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 瑋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9  日書記官 林芊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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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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