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補字第203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補字第2032號
- 聲請人
- 嘉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泰農貿易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支票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00,000 元,應徵調解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補字第2032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泰農貿易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支票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00,000 元,應徵調解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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