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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補字第20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支票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14 日
  • 法官
    鄭瑋
  • 法定代理人
    甲○○

  • 原告
    嘉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補字第2032號聲 請 人 嘉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泰農貿易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支票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00,000 元,應徵調解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4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 瑋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4  日書記官  林芊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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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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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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