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補字第20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支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98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補字第2032號聲 請 人 嘉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泰農貿易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支票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00,000 元,應徵調解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4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 瑋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4 日書記官 林芊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