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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補字第2091號

給付押標金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23 日

法官郭宜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補字第2091號

原告
游遊戶外體育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押標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煉製事業部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500元,應繳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郭宜芳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聖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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