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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補字第216號

聲請公示送達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04 日

法官謝文嵐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補字第216號

聲請人
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
聲請人
法定代理人
陳瑞隆
訴訟代理人
陳修君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太睿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聲請時未據繳納聲請費用,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 款之規定,聲請公示費用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文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楊銘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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