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補字第21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補字第216號
- 聲請人
- 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
- 聲請人
- 樓
- 法定代理人
- 陳瑞隆
- 訴訟代理人
- 陳修君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太睿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聲請時未據繳納聲請費用,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 款之規定,聲請公示費用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補字第216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太睿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聲請時未據繳納聲請費用,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 款之規定,聲請公示費用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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