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補字第2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關係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98 年 03 月 11 日
- 法官郭宜芳
- 當事人亨伸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補字第262號原 告 亨伸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甲永和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00,000 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21,7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1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郭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1 日書記官 王聖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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