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補字第4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98 年 04 月 0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補字第418號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雲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4,130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9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子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3 日書記官 林國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