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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補字第458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15 日

法官謝雨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補字第458號

原告
新記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合彤影音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4,000元,應繳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雨真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翠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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