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補字第79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補字第799號
- 原告
- 企龍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
- 樓
- 法定代理人
- 芊振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24,759 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330 元,原告起訴未據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