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補字第86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補字第864號
- 聲請人
- 哲沅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調解費,復未於聲請調解狀正確載明系爭調解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調解標的價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查報系爭調解標的價額之證明(即提出系爭土地登記謄本、釋明調解標的價額),俾核定調解費,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補字第864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調解費,復未於聲請調解狀正確載明系爭調解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調解標的價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查報系爭調解標的價額之證明(即提出系爭土地登記謄本、釋明調解標的價額),俾核定調解費,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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