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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補字第864號

確認租賃關係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10 日

法官許勻睿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補字第864號

聲請人
哲沅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調解費,復未於聲請調解狀正確載明系爭調解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調解標的價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查報系爭調解標的價額之證明(即提出系爭土地登記謄本、釋明調解標的價額),俾核定調解費,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許勻睿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楨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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