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補字第86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補字第864號
- 聲請人
- 哲沅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人乙○○間請求調解確認租賃關係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調解費用,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12,800 元(即104 ×15,000+136 ×4,800 =2,212,800)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徵調解費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費用,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