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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補字第864號

確認租賃關係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18 日

法官許勻睿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補字第864號

聲請人
哲沅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人乙○○間請求調解確認租賃關係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調解費用,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12,800 元(即104 ×15,000+136 ×4,800 =2,212,800)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徵調解費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費用,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許勻睿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楨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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