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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補字第92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22 日

法官謝雨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補字第92號

聲請人
百利頓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大統百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調解費用,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7,008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徵調解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費用,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雨真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翠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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