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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雄調字第19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01 日

法官謝雨真謝雨真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請人
正宸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林復華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柏瑞律師
訴訟代理人
丙○○
相對人
貫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雄調字第19號給付工程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4月1日下午2時3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調解室一調解爭議:

朗讀案由:聲請人代理人 林復華律師 到丙○○律師 到相對人代理人 陳裕文律師 到調 解 委 員 洪淑淨 到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兩造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調解委員試勸讓步,兩造均同意讓步。報知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聲請人調解成立請求退費。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肆佰陸拾柒萬元。給付方法:自民國(下同)九十八年四月卅日給付壹佰伍拾陸萬元、九十八年六月卅日給付壹佰伍拾陸萬元、九十八年八月卅日給付壹佰伍拾伍萬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人依工程合約對相對人保固至九十八年十月卅一日(保固期間內,聲請人於收到相對人書面通知保固維修,應於七日內修復)。

三、相對人應開立新台幣壹佰萬元之折讓書予聲請人。

四、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五、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 官 謝雨真

  書記官 鄭翠蘭

法官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鄭翠蘭

           法 官 謝雨真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鄭翠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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