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雄調字第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98 年 04 月 01 日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請人 正宸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林復華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柏瑞律師 訴訟代理人 丙○○ 相對人 貫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雄調字第19號給付工程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4月1日下午2時3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調解室一 調解爭議: 法 官 謝雨真 書記官 鄭翠蘭 朗讀案由: 聲請人代理人 林復華律師 到 丙○○律師 到 相對人代理人 陳裕文律師 到 調 解 委 員 洪淑淨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調解委員 試勸讓步,兩造均同意讓步。 報知法官。 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聲請人 調解成立請求退費。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肆佰陸拾柒萬元。 給付方法:自民國(下同)九十八年四月卅日給付壹佰伍拾陸萬元、九十八年六月卅日給付壹佰伍拾陸萬元、九十八年八月卅日給付壹佰伍拾伍萬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人依工程合約對相對人保固至九十八年十月卅一日(保固期間內,聲請人於收到相對人書面通知保固維修,應於七日內修復)。 三、相對人應開立新台幣壹佰萬元之折讓書予聲請人。 四、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五、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 鄭翠蘭 法 官 謝雨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 日書記官 鄭翠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