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雄調字第19號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 聲請人
- 正宸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林復華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柏瑞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丙○○
- 相對人
- 貫申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雄調字第19號給付工程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4月1日下午2時3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調解室一調解爭議:
朗讀案由:聲請人代理人 林復華律師 到丙○○律師 到相對人代理人 陳裕文律師 到調 解 委 員 洪淑淨 到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兩造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調解委員試勸讓步,兩造均同意讓步。報知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聲請人調解成立請求退費。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肆佰陸拾柒萬元。給付方法:自民國(下同)九十八年四月卅日給付壹佰伍拾陸萬元、九十八年六月卅日給付壹佰伍拾陸萬元、九十八年八月卅日給付壹佰伍拾伍萬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人依工程合約對相對人保固至九十八年十月卅一日(保固期間內,聲請人於收到相對人書面通知保固維修,應於七日內修復)。
三、相對人應開立新台幣壹佰萬元之折讓書予聲請人。
四、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五、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