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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9年度司雄補字第37號

聲請公示送達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0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雄補字第37號

聲請人
鉅龍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乙○○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公示送達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 元。茲依同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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