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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9年度司雄補字第68號

聲請公示送達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9 月 0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雄補字第68號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廣得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意思表示之公示送達,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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