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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小字第31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26 日
  • 法官
    李佳容
  • 法定代理人
    王興棠

  • 原告
    許洪福
  • 被告
    艾爾思國際美語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小字第3104號原   告 許洪福 被   告 艾爾思國際美語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興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主張因網路教學,雙方口頭約定上課地點為原告住家,故債務履行地應為原告住家即台北縣新店市○○路183 巷2 號3 樓,依前開說明,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6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李佳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6 日書 記 官 鄭翠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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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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