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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簡字第140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4 月 22 日

法官周泰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簡字第1408號

上訴人
隆光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錫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水利局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 年3 月25日本院第1 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1,878 元,應徵第2 審裁判費6,78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泰德

               書記官 林國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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