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簡字第147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簡字第1477號
上 訴 人即 澄輝營造有限公司
- 被告
- 法定代理人
- 甲○○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
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高雄簡易庭民國99年9 月30日第一
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
同)898,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7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