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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簡字第1477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29 日

法官梁志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簡字第1477號

上 訴 人即 澄輝營造有限公司

被告
法定代理人
甲○○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

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高雄簡易庭民國99年9 月30日第一

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

同)898,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7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梁志偉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聖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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