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簡字第180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簡字第1809號
- 原告
- 丁○○
- 原告
- 戊○○○
- 原告
- 甲○○
- 原告
- 丙○○
- 原告
- 乙○○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尤挹華律師
- 被告
- 旭彬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己○○
- 被告
- 己○○
- 被告
- 理程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九日辯論終結,定九十九年九月二十四日下午五時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並訂於九十九年十月七日上午十時二十分續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