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簡字第180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簡字第1809號
- 上訴人
- 旭彬實業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兼法定代理人乙○○
- 上訴人
- 理程企業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法定代理人
- 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等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10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375,3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84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