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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簡字第1809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23 日

法官朱家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簡字第1809號

上訴人
旭彬實業有限公司
即被告
兼法定代理人乙○○
上訴人
理程企業有限公司
即被告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等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10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375,3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84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家毅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楨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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