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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簡字第2158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28 日

法官李宜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簡字第2158號

上 訴 人即

被告
黃山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宇隆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99年度雄簡字第2158號第1 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6,938 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2,160 元,上訴人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李宜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1  日

               書 記 官 廖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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