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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聲字第30號

聲請停止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08 日

法官鄭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聲字第30號

聲請人
乙○○
相對人
中山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固以其已對相對人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業經本院以99年雄簡字第497 號受理在案為由,聲請於該事件判決確定前,暫予停止本院98年度司執字第73557 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經查,聲請人對相對人提起之債務人異議之訴,業經本院以顯無理由判決駁回,有本院99年度雄簡字第497 號判決在卷可稽,是聲請人聲請停止本院98年度執字第73557 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本院認為並無必要,依上開說明,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 瑋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林芊蕙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聲字第30號於民國 99 年 03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停止強制執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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