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聲字第3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聲字第30號
- 聲請人
- 乙○○
- 相對人
- 中山大廈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固以其已對相對人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業經本院以99年雄簡字第497 號受理在案為由,聲請於該事件判決確定前,暫予停止本院98年度司執字第73557 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經查,聲請人對相對人提起之債務人異議之訴,業經本院以顯無理由判決駁回,有本院99年度雄簡字第497 號判決在卷可稽,是聲請人聲請停止本院98年度執字第73557 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本院認為並無必要,依上開說明,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