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補字第113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補字第1130號
- 原告
- 宇隆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6,938 元,應繳裁判費1,44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94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