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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補字第1310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9 月 23 日

法官黃湘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補字第1310號

原告
祥稜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德玟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湘瑩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雅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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