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高雄簡易庭99年度司雄聲字第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聲請公示送達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14 日

  • 當事人
    陳明皇林勇志聲請對相對人黃榮順、林勇志、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雄聲字第67號聲 請 人 陳明皇 相 對 人 林勇志 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黃榮順、林勇志、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林勇志所發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林勇志負擔新臺幣參佰參拾參元,餘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緣債權人福爾摩莎資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將對相對人黃榮順之債權,及以相對人林勇志為連帶保證人之從屬權利,轉讓予馬來西亞商富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再由該公司於民國99年3 月11日轉讓與蘇坤龍、陳國慶,嗣後蘇坤龍、陳國慶又將該債權轉讓與聲請人,聲請人即對相對人等之戶籍地址寄發通知,投遞未果,爰依法聲請公示送達等語。 二、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又按民事訴訟法第149 條第1 項第1 款所謂「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係指已用相當之方法探查,仍不知其應為送達之處所者而言,其「不明」之事實,應由聲請公示送達之人負舉證之責任,而由法院依具體事實判斷之,(最高法院82年台上字第272 號判例參照) 三、又對於無訴訟能力之人為送達者,應向其法定代理人為之,民事訴訟法第12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另參照民事訴訟法第127 條之立法理由謂「當事人如為法人,訴訟上攻擊或防禦之法,皆非彼所能自籌,若仍向法人送達,亦非保護其利益之道,故特設本條,明示對法人送達,應向其代表機關為之。」可見對公司之送達應以其法定代理人為應受送達人。再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前3 條之規定,公司法第24條、第26條之1 分別定有明文。復按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公司法第24條、第25條分別定有明文,倘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無另行規定,股東會又未另為選任清算人者,依公司法第322 條第1 項及第8 條第2 項規定,即應以全體董事為清算人而為公司之代表人(最高法院83年度台上字第429 號判決要旨參照)。 四、經查: ㈠相對人林勇志部分 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林勇志寄發存證信函,以因「查無此人」以致原件退回乙情,業據聲請人提出存證信函、退件信封及戶籍謄本等件為證,又查相對人於88年8 月4 日出境後未再返國入境,且無國外詳址,此有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 100 年1 月3 日移署資處純字第0990192656號函出具之「入出國日期紀錄」乙紙在卷可按,準此堪認相對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是聲請人既非因自己過失不知上開相對人之住居所,致無法為意思表示之通知,其聲請公示送達,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相對人黃榮順部分 聲請人陳稱相對人雖設籍於該處並未遷移,但現行方不明,乃聲請裁定准予公示送達,惟按受僱人有代本人收受送達之權限,民事訴訟法第13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依聲請人所附對相對人黃榮順寄發之存證信函回執所示,已有大廈住戶管理委員會之戳章,顯見該存證信函已合法送達於相對人黃榮順。且經本院函請聲請人補正相對人黃榮順為收件人之退件信封,聲請人並未補正,是難謂聲請人已盡證明相對人住居所不明之責,足見相對人之應受送達之處所並無不明,與得准予公示送達之要件有間,聲請人之聲請,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㈢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本件相對人業經於91年3 月5日遭經濟部以經商字第 09102042600 號函廢止登記,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表可證;又經本院依職權查詢結果,並無相對人公司之清算人向本院聲報之紀錄,有本院民事庭查詢表可稽,依上開說明,自應以全體董事為清算人而為公司之代表人,並對其等為意思表示之通知始屬適法。然依聲請人提出之存證信函及退件信封所示,其書面之意思表示僅以相對人公司及王西村為通知對象,並未通知相對人之全體清算人,此有聲請人提出之退件信封在卷可憑,故聲請人既未向相對人公司之全體董事送達,其所為之上開送達,於法尚有不合,自難謂相對人有應為送達處所不明之情事,是聲請人之聲請與上開聲請公示送達之要件不符,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第85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4 日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記:請於3 日內將本裁定全文,登載當地新聞紙一天(國外版),並將登報證明送達備查。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高雄簡易庭99年度司雄聲字第6…」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