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9年度司雄補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支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99 年 01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雄補字第8號聲 請 人 嘉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泰農貿易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支票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00,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 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2,000 元,茲依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6 日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