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9年度司雄補字第9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雄補字第90號
- 聲請人
- 榕信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朱文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仕通電機有限公司因給付貨款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價額經核定為為新臺幣(下同)109,641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一項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