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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9年度司雄補字第90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雄補字第90號

聲請人
榕信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朱文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仕通電機有限公司因給付貨款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價額經核定為為新臺幣(下同)109,641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一項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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