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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勞小字第39號

給付工資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21 日

法官朱家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勞小字第39號

原告
于上華
訴訟代理人
于景德
被告
富爾摩莎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永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八日辯論終結,定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下午五時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並訂一○○年一月二十六日下午二時十分續行。

高雄簡易庭法 官 朱家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1 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2 日

書 記 官 王楨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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