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勞簡字第1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勞簡字第12號
- 原告
- 郭宗順
- 訴訟代理人
- 朱立人律師
- 被告
- 大統畜牧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天翼
- 訴訟代理人
- 劉國光
- 訴訟代理人
- 林坤全
證 人 鍾雲華
證 人 張家欽
證 人 鄭玉英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統畜牧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給付補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日期轉換■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
■金額轉換■,折合銀元 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
銀元 元,折合新台幣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