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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勞簡字第12號

給付補償金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02 日

法官黃湘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勞簡字第12號

原告
郭宗順
訴訟代理人
朱立人律師
被告
大統畜牧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天翼
訴訟代理人
劉國光
訴訟代理人
林坤全

證   人 鍾雲華

證   人 張家欽

證   人 鄭玉英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統畜牧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給付補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日期轉換■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

■金額轉換■,折合銀元       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

銀元  元,折合新台幣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湘瑩

               書 記 官 吳雅琪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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