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小字第15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小字第152號
- 上訴人
- 微普影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上訴人
- 世成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 即原告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保證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3 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18條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99年4 月8 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