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小字第16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99 年 06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小字第1683號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鼎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0,000 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2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子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國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