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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小字第16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22 日
  • 法官
    鄭子文

  • 當事人
    甲○○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小字第1683號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鼎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0,000 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2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子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國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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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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