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小字第310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小字第3104號
- 原告
- 許洪福
- 被告
- 艾爾思國際美語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興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主張因網路教學,雙方口頭約定上課地點為原告住家,故債務履行地應為原告住家即台北縣新店市○○路183 巷2 號3 樓,依前開說明,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