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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小字第3104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26 日

法官李佳容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小字第3104號

原告
許洪福
被告
艾爾思國際美語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興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主張因網路教學,雙方口頭約定上課地點為原告住家,故債務履行地應為原告住家即台北縣新店市○○路183 巷2 號3 樓,依前開說明,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李佳容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6 日

書 記 官 鄭翠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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