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雄簡字第1027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 原告
- 新竹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金如玉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雄簡字第1027號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於中華民國99年6 月3 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17日下午5 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貳仟壹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叁佰叁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請款明細表、運費請款總表、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2 紙、存證信函暨回執等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依據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