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簡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99 年 03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簡字第11號原 告 漢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夏安居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四月十五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1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2 日書 記 官 吳雅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