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簡字第140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簡字第1408號
- 上訴人
- 隆光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余錫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水利局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 年3 月25日本院第1 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1,878 元,應徵第2 審裁判費6,78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