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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雄簡字第1631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24 日

法官李佳容李佳容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台灣生技生化股份有限公司即德光生命科技開發股
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丁○○
丙○○
甲○○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雄簡字第1631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9年8 月17日上午9 時44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24日下午5 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零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八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貳佰壹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被告台灣生技生化股份有限公司即德光生命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5年3 月16日邀同連帶保證人即被告丙○○、甲○○向伊借款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期限3年,嗣於97年7 月29日變更上開借款條件,增加被告丁○○為連帶保證人,借款期限延長至101 年2 月16日,約定利息按本行定儲指數利率加1.75%計息,利息按月給付,本金自98年2 月16日起至101 年2 月16日止按月本息平均攤還。被告未依約還款時,除按約定利率計付利息外,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前開利率10%、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前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詎被告自99年1 月16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尚積欠伊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利息、違約金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變更借款條件契約、授信約定書、連帶保證書、營業登記資料公示查詢、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定儲指數利率變動表、放款帳務資料查詢單、催收款項呆帳全部資料查詢單、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高雄市政府函等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依據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   官 李佳容

  書 記 官 鄭翠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4 日

書 記 官 鄭翠蘭

法 官 李佳容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4 日

書 記 官 鄭翠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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