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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雄簡字第1740號

給付管理費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24 日

法官朱家毅朱家毅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告
摩天高雄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曾金成
訴訟代理人
陳彥盛
被告
昱成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瓊興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雄簡字第1740號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於中華民國100 年3 月16日下午2 時29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24日下午5 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壹萬玖仟貳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肆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其中新臺幣叁仟玖佰貳拾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被告為門牌號碼高雄市○鎮區○○路21號之所有權人,為伊所屬「摩天高雄大廈」之區分所有權人,依大廈規約之規定,負有按月繳納管理費新臺幣(下同)5,234 元之義務,而被告自民國94年12月起至99年12月止,共積欠61個月,合計319,274 元之管理費未為繳納,經伊催告仍不給付之事實,業據提出存證信函、區公所函、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大廈規約等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又原告於審理中為訴之聲明減縮部分之訴訟費用應自行負擔,併為敘明。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訴訟費用計算式:裁判費(新臺幣) 3,970元公示送達登報費 500元合計 4,47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   官 朱家毅

  書 記 官 賴佳慧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4 日

書 記 官 賴佳慧

法 官 朱家毅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4 日

書 記 官 賴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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