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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簡字第1809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9 月 17 日

法官朱家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簡字第1809號

原告
丁○○
原告
戊○○○
原告
甲○○
原告
丙○○
原告
乙○○
共同訴訟代理人
尤挹華律師
被告
旭彬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被告
己○○
被告
理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九日辯論終結,定九十九年九月二十四日下午五時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並訂於九十九年十月七日上午十時二十分續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家毅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3 日

書 記 官 王楨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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