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雄簡字第1821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 原告
- 悠得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王日昇即鴻達資訊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雄簡字第1821號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9年10月6 日下午5 時19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27日下午5 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肆仟肆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被告前連續向伊購買碳粉匣、各色墨匣等貨品,並已全部受領完畢,詎被告尚有貨款新臺幣(下同)104,415元迄未給付,經原告催索無效,爰依法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04,415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民國99年7 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等情,業據提出銷貨單、客戶對帳單、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等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訴訟費用計算式:裁判費(新臺幣) 1,110元合計 1,1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