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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雄簡字第1821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27 日

法官朱家毅朱家毅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告
悠得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王日昇即鴻達資訊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雄簡字第1821號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9年10月6 日下午5 時19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27日下午5 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肆仟肆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被告前連續向伊購買碳粉匣、各色墨匣等貨品,並已全部受領完畢,詎被告尚有貨款新臺幣(下同)104,415元迄未給付,經原告催索無效,爰依法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04,415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民國99年7 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等情,業據提出銷貨單、客戶對帳單、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等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訴訟費用計算式:裁判費(新臺幣) 1,110元合計 1,11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   官 朱家毅

  書 記 官 王楨珍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7 日

書 記 官 王楨珍

法 官 朱家毅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7 日

書 記 官 王楨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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