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簡字第21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99 年 11 月 0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簡字第2157號原 告 允盛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紀錦隆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蔡明樹律師 被 告 淩盛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柏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改用通常程序審理。 理 由 一、按因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不屬第427 條第1 項及第2 項之範圍者,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簡易程序外,法院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民事訴訟法第435 條第1 項有明文規定。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鎮區○○段771 、772 地號土地,返還予原告,其訴訟標的價額原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6,044 元,因屬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而涉訟,故由本院簡易庭依簡易程序審理。惟訴訟進行中,原告訴之變更為請求被告應將坐落上開地段771 地號上即同段52建號之建物遷讓返還予原告,其訴訟標的價額依該建物之課稅現值,核定為653,700 元,致使訴訟不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及第2 項之範圍,且兩造又無適用簡易訴訟之合意,爰依前述民事訴訟法第435 條第1 項規定,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審理,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三、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李佳容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 日書 記 官 鄭翠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