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簡字第21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0 年 01 月 06 日
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雄簡字第2158號 原 告 宇隆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延嶽 訴訟代理人 陳炫宏 被 告 黃山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參萬陸仟玖佰參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參萬陸仟玖佰參拾捌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原告於民國98年1 月23日承攬門牌號碼為高雄市○○區○○路71巷5 號之房屋(下稱系爭房屋)之整修工程(下稱原定工程),工作項目如附表一所示,約定工程款為新臺幣(下同)1,340,000 元,依工程進度分6 期支付。被告第1 至第5 期之工程款均已給付,依約第6 期工程款為134,000 元,然被告僅給付114, 000元,短付20,0 00 元。又原定工程進行中,原告發現有必須增加之工程,將如附表二所示之工作項目及所需費用口頭告知被告並取得其同意後,原告施作並完成之(下稱增加工程)。原告依約就原定工程及增加工程均已如期完工,被告自應給付原定工程第6 期款短付之工程款20,0 00 元及增加工程費用116,938 元,為此乃依承攬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上開費用共136,93 8元。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3 6, 938 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 兩造簽訂承攬契約,約定由原告就系爭房屋進行漏水改建,然原定工程如附表一所示工作項目編號24並未完成,即系爭房屋左側外牆部份未施工整修,導致系爭房屋滲水。且增加工程除了加裝對講機外,其餘部分原告並未經伊同意即為施作,且應包括在原定工程範圍內,原告不得另行請求費用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項: (一)兩造於98年1 月23日簽定承攬契約,約定由原告承攬系爭房屋之整修,工程款為1,340,00 0元,依工程完成進度分6 期支付。 (二)原定工程部分,被告已給付原告第1 至第5 期工程款共計1,206,000 元,第6 期工程款為134,000 元,被告已給付11 4,000元,尚有20,000元未支付。 (三)原定工程如附表一所示之工作項目共29項,工程項目編號1 至23、25至29原告均已依約完工。 (四)增加工程如附表二所示工作項目原告均已施作完成。 (五)增加工程工作項目中,附表二工作項目編號6 加裝1 至4 樓對講機部分,非屬原定工程契約範圍,且為被告同意施作,工程費用為5,600 元。 五、本院之判斷: 原告主張其承攬被告系爭房屋之原定工程及增加工程均已完工,被告尚積欠工程款共計136,938 元未給付,然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揭情詞置辯,是本件爭點厥為:(一)原定工程工作項目編號24,原告是否依約完工?(二)增加工程部分是否非原定工程之工作項目範圍所及,且為被告所同意施作?本院判斷如下: (一)原定工程工作項目編號24,原告已如期完工: 1.按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 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報酬應於工作交付時給付之,無須交付者,應於工作完成時給付之;工作係分部交付,而報酬係就各部分定之者,應於每部分交付時,給付該部分之報酬,民法第490 條第1 項、第505 條分別定有明文。是以,如承攬人已完成一定之工作者,除當事人間另有特約外,定作人即有依約給付承攬報酬之義務。2.原告主張原定工程如附表一所示工作項目編號24,雙方僅約定施作系爭房屋之正面、背面及右側外牆,然被告抗辯:應包含系爭房屋左側外牆,原告未予施作,故原定工程並未完成等語。經查,原告主張系爭房屋左側面有障礙物,且左側面外牆與另一相鄰房屋間以增建之牆壁相臨,僅留約70公分寬之水溝,施作上有困難等語,並當庭繪製系爭房屋方位圖1 紙附卷(見本院卷第68頁),而被告對此亦不爭執,則系爭房屋左側既有相鄰之房屋,難以施作工程,則原告主張雙方簽定承攬契約時,並未約定施作左側面外牆,尚非不可採信。又原告提出之原定工程報價單工作項目編號24:「側、背面外牆水泥打除,防水貼二丁掛磚」,雖未載明「側面」所指為何,然觀之工作項目編號25 「 側、背面搭架防塵網,正面搭工作架」,2 者就系爭房屋施作工程位置,用詞用語均同,而工作項目編號25搭架防塵網部分,原告僅施作系爭房屋之右側面,左側面並未施工,為被告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72頁),且被告亦自陳工作編號25原告已依約完工,因此,工作編號25之「側面」僅約定施作系爭房屋之右側面,則原告主張工作項目編號24所定「側面」僅指系爭房屋之右側面,不包括左側面,即非無據。 3.又原定工程之工程款給付方式,雙方約定依工程完成進度分6 期支付,工作項目編號24如完工,依約被告應給付第3 期工程款,為兩造所不爭執。查被告已給付第3 期工程款予原告,則當事人既約定承攬報酬按工作完成之程度分期給付,則於給付工程款時,定作人當於驗收工程後,始為報酬之給付,且原定工程第3 期工程款26萬8 千元,數額非微,衡情若如被告所辯原告未依約完工,則被告焉有如數給付第3期 工程款之理,甚至陸續支付被告第4 、5 期及第6 期部分工程款予原告,此均與常情相違。是原告主張工作項目編號24已依約完工,應堪採信。被告雖抗辯:伊沒有去驗收工程,匯第3 期工程款,是因為原告叫伊匯款伊就去匯云云,然被告自承系爭房屋施工期間伊均居住其內,而系爭房屋左側外牆有無施作工程,亦非事涉專業難以察覺之事項,原告居住其內卻諉為不知,洵無可採。 4.小結:原定工程工作項目如附表一所示共29項,工作項目編號1 至23、25至29,原告已完工,為被告所不爭執,又工作項目編號24原告亦已依約施作完成,已如上述,則原告主張被告應給付短付之工程款20,000,於法有據。 (二)增加工程部分應非原定工程契約範圍所及,且為被告所同意施作: 1.原告主張增加工程係原定工程進行中發現應額外增加,經被告同意而施作等情,業經證人即施作系爭工程之人員鄭昌進到庭具結證稱:原定工程施作進行中,發現有某些工程需要增加,伊有親自去問被告,有些項目則是伊提醒原告公司人員(即原告訴訟代理人)陳炫宏去問被告,經其同意而施作,當時每增加1 項工程,都有跟被告約略報價,被告都有同意等語。上開證人之證詞與原告主張核屬相符,且觀之附表一所示原定工程之工作項目與附表二所示增加工程工作項目,二者均不相同,實難認增加工程工作項目包括在原定工程工作項目範圍中。 2.又增加工程如附表二所示工作項目編號6 ,1 至4 樓對講機部分工程款5,60 0元,係屬額外增加且經被告同意而施作之工程,為兩造所不爭執,業如前述,則以承攬契約乃報酬後付契約,承攬人完成工作後,始有報酬請求權,而增加工程中,尚有多項工作項目之工程款高於加裝對講機之工程款,則費用較低之對講機加裝工程,原告尚且經被告同意始為施作,則其餘費用較高之工作項目,原告當無未經同意即行施作,而擔負未能請求報酬之風險之理,是原告主張增加工程工作項目有經被告同意後始為施作一節,應堪採信。 3.況且被告亦自承系爭房屋施工期間,伊都住在裡面,且對於原告施作增加工程項目,伊均知情云云(見本院卷第63頁),由常情觀之,增加工程項目多達20餘項,且與原定工程項目均不相同,系爭工程施作期間被告既居住其內,若如被告抗辯伊未同意施作,則對於原告施作工程已逸脫原定工程工作項目範圍,被告僅須向原告詢問即可釐清,然其捨此不為,卻待增加工程均完工後,始抗辯該部分之施工係未經其同意云云,實難採信。 4.承上所述,增加工程部分非原定工程契約範圍所及,且經被告同意而施作,而增加工程之工程款共116,938 元,有原告所提出增加工程估價單(一)(二)各1 紙為憑,是原告請求被告如數給付增加工程之工程款,洵屬有據。被告雖抗辯上開估價單是原告事後才提出,伊先前並未看過云云,然承攬契約為諾成契約,不以書面為必要,原告就增加工程工作項目是經被告同意後才施作一情,業經證人具結證述:當時每增加1 項工程,都有跟被告約略報價,被告都有同意等語明確,已如前述,又被告對於原告有至系爭房屋施作如附表二所示增加工程工作項目一事並不爭執,堪認雙方已合意就增加工程部分成立承攬契約無疑,被告此部分所辯,不足採之。 六、綜上所述,原告主張其承攬系爭房屋之工程,原定工程部分均依約完工,被告尚積欠工程款20,000元,而增加工程部分為額外增加且經被告同意後施作,被告應給付工程款116,938 元,爰依工程之承攬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36,938 元,及自支付命令狀送達被告之翌日即99年8 月2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及防禦方法,經核與本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八、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 條第2 項,依職權為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之宣告。 九、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6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李宜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6 日書 記 官 廖佳玲 附表一:原定工程之工作項目 ┌──┬────────────────────┬───┐ │編號│ 工 作 項 目 │備 註 │ ├──┼────────────────────┼───┤ │ 1 │一樓車庫地坪地磚打除重貼新地磚 │ │ ├──┼────────────────────┼───┤ │ 2 │廚房地坪加高23公分牆面加高30公分 │ │ ├──┼────────────────────┼───┤ │ 3 │廚房牆面地坪磁磚打除重新打底貼新磁磚 │ │ ├──┼────────────────────┼───┤ │ 4 │廚房鋁窗拆除換新外加不銹鋼防盜窗 │ │ ├──┼────────────────────┼───┤ │ 5 │廚房屋頂拆除換新四合一鋁鋅鋼板 │ │ ├──┼────────────────────┼───┤ │ 6 │廚房鐵門拆除不銹鋼鋼板門 │ │ ├──┼────────────────────┼───┤ │ 7 │車庫鐵捲門拆除換不銹鋼電動鐵捲門附遙控器│ │ ├──┼────────────────────┼───┤ │ 8 │正面雙開子母門換為不銹鋼門含開天 │ │ ├──┼────────────────────┼───┤ │ 9 │正面雨棚拆除換不銹鋼採光罩含防盜窗 │ │ ├──┼────────────────────┼───┤ │10 │背面 2、3 樓鋁窗換新( 836 型)外加不銹 │ │ │ │鋼凸窗 │ │ ├──┼────────────────────┼───┤ │11 │樓梯轉台換新鋁窗及不銹鋼防盜窗 │ │ ├──┼────────────────────┼───┤ │12 │四樓佛堂正面牆打除做落地型鋁拉門加紗門 │ │ ├──┼────────────────────┼───┤ │13 │佛堂正面二丁掛打除重貼新磁磚 │ │ ├──┼────────────────────┼───┤ │14 │側面原有門拆除砌磚補平 │ │ ├──┼────────────────────┼───┤ │15 │四樓前三面牆水泥打除重新打底粉光。地坪及│ │ │ │佛堂屋頂打除防水貼地磚。 │ │ ├──┼────────────────────┼───┤ │16 │1-4樓梯邊牆水泥打除重新打底貼磁磚 │ │ ├──┼────────────────────┼───┤ │17 │2、3樓浴室磁磚打除、防水重新貼壁磚與地磚│ │ ├──┼────────────────────┼───┤ │18 │2、3樓陽台磁磚打除、防水貼新地磚 │ │ ├──┼────────────────────┼───┤ │19 │2、3、4樓後面房間佛堂牆面打除貼磁磚 │ │ ├──┼────────────────────┼───┤ │20 │背面鋁窗塞水路 │ │ ├──┼────────────────────┼───┤ │21 │四樓前地坪及頂樓地磚打除防水重貼地、壁磚│ │ ├──┼────────────────────┼───┤ │22 │三樓浴室乾濕分離淋浴拉門 │ │ ├──┼────────────────────┼───┤ │23 │三樓陽台加裝電能熱水器 │ │ ├──┼────────────────────┼───┤ │24 │側、背面外牆水泥打除,防水貼二丁掛磚 │ │ ├──┼────────────────────┼───┤ │25 │側、背面搭架加防塵網,正面搭工作架 │ │ ├──┼────────────────────┼───┤ │26 │全棟天花牆面刷水泥漆,四樓鐵梯油漆 │ │ ├──┼────────────────────┼───┤ │27 │全棟電線、開關插座換新電燈開關夜光型 │ │ ├──┼────────────────────┼───┤ │28 │浴室馬桶、臉盆、蓮蓬頭使用和成牌 │ │ ├──┼────────────────────┼───┤ │29 │浴室紙架、置衣架、毛巾架、鏡子使用華成牌│ │ └──┴────────────────────┴───┘ 附表二:增加工程之工作項目 ┌──┬───────────┬──┬────┬────┐ │編號│新 增 之 工 作 項 目 │數量│ 單價 │ 金額 │ ├──┼───────────┼──┼────┼────┤ │ 1 │泥作:二樓房間正面水泥│ │ │ │ │ │打除重新打底貼磁磚 │ │ │ │ ├──┼───────────┼──┼────┼────┤ │ 2 │三樓浴室正面水泥打除重│ │ │ │ │ │新打底貼磁磚 │ │ │ │ ├──┼───────────┼──┼────┼────┤ │ 3 │一樓後面水溝整修水泥粉│ │ │ │ │ │光 │ │ │ │ ├──┼───────────┼──┼────┼────┤ │ 4 │一樓廁所地、壁與梯底磁│1間 │ │16,000 │ │ │磚打除重新打底貼磁磚 │ │ │ │ ├──┼───────────┼──┼────┼────┤ │ 5 │一樓客廳牆水泥打除重新│5.5 │ 4,000 │22,000 │ │ │打底貼磁磚腰帶 │坪 │ │ │ │ │ │24支│ 60 │ 1,440 │ ├──┼───────────┼──┼────┼────┤ │ 6 │對講機:1、2、3、4樓 │1組 │ │ 5,600 │ ├──┼───────────┼──┼────┼────┤ │ 7 │鋁門窗: │ │ │ │ │ │⑴一樓廁所鋁門 │1樘 │ │ 4,200 │ │ │⑵二樓淋浴拉門 │1組 │ │1,2000 │ ├──┼───────────┼──┼────┼────┤ │ 8 │鐵工: │ │ │ │ │ │⑴白鐵二、三樓背面凸窗│2樘 │ 3,500 │ 7,000 │ │ │ 加一尺為二尺 │ │ │ │ │ │⑵四樓鐵門安裝加矽利康│1樘 │ │ 1,500 │ │ │ │ │ │ │ │ │⑶石棉瓦修補加烤漆板水│1式 │ │ 5,000 │ │ │ 槽 │ │ │ │ ├──┼───────────┼──┼────┼────┤ │ 9 │油漆: │ │ │ │ │ │⑴窗簾盒油漆 │2個 │ 500 │ 1,000 │ │ │⑵二、三樓前鐵欄杆油漆│2樓 │ 250 │ 500 │ ├──┼───────────┼──┼────┼────┤ │10 │水電 │ │ │40,698 │ ├──┼───────────┼──┼────┼────┤ │11 │施工牆面接線盒銹蝕換新│ │ │ 4,500 │ ├──┼───────────┼──┼────┼────┤ │12 │二、三樓浴室管路整修熱│2、3│ 5,000 │10,000 │ │ │水換為白鐵管 │樓 │ │ │ ├──┼───────────┼──┼────┼────┤ │13 │頂樓水塔架高 100 分不 │ │ │ 4,500 │ │ │銹鋼腳架 │ │ │ │ ├──┼───────────┼──┼────┼────┤ │14 │一樓電信箱換白鐵箱 │ │ │ 1,200 │ ├──┼───────────┼──┼────┼────┤ │15 │一樓電管、電視、電話管│ │ │ 2,800 │ │ │路整修接線盒換新 │ │ │ │ ├──┼───────────┼──┼────┼────┤ │16 │一樓廚房配管(打管路壁│ │ │ 1,500 │ │ │) │ │ │ │ ├──┼───────────┼──┼────┼────┤ │17 │三樓網路、一、二、三、│ │ │ 5,000 │ │ │四樓電視與電話配線 │ │ │ │ ├──┼───────────┼──┼────┼────┤ │18 │一樓廁所和成馬桶1只 │ │ │ 3,748 │ ├──┼───────────┼──┼────┼────┤ │19 │一樓廁所面盆1只 │ │ │ 2,500 │ ├──┼───────────┼──┼────┼────┤ │20 │一樓紙架1只 │ │ │ 200 │ ├──┼───────────┼──┼────┼────┤ │21 │二、三樓天揚化妝鏡 │2只 │ 1,450 │ 2,900 │ ├──┼───────────┼──┼────┼────┤ │22 │二、三樓放衣架 │2組 │ 1,620 │ 3,240 │ ├──┼───────────┼──┼────┼────┤ │23 │一樓廁所衛浴按裝工資 │ │ │ 1,000 │ └──┴───────────┴──┴────┴────┘